★2010法團快訊~關心徐自強案活動★
☆2010年濟南教會法律人團契第一次大聚會
當法律成為神話—關心徐自強案
—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 林永頌律師 義謙律師事務所 尤伯祥律師
☆ 共犯的自白能夠成為法官定罪的唯一依據嗎?
大法官解釋認為,徐自強只因同案被告指控其涉案,僅以同案被告之自白作為證據,未讓徐自強有詰問對方之機會,違反憲法所保障人民之權利。徐自強之同案被告需轉作證人,由徐自強方面來詰問、進行對質,所取得之證詞始具有證據力。
◇活動說明:
活動時間:2010/03/17(三) 18:30
活動地點:濟南基督長老教會S202教室 (台北市中山南路3號,捷運台北車站或台大醫院)
專人接送:捷運台大醫院站2號出口 18:15
◇報名方式:
1)E-MAIL報名:
法團信箱:cntkc.law@gmail.com (3/16截止)
(請填具姓名、電話、E-MAIL、學校/職業資訊及是否須接送、用餐)
2)電話報名:
濟南法團輔導 青年傳道 齡偉哥(0982-488-183)
本次活動主辦 台大法三 晨暘(0919-533-203)
濟南法團會長 台大法三 伊婷(0937-861-488)
Q徐自強案是什麼?
有關共同被告不利於己的陳述,是否得為其他共同被告罪行之證據,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提到,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,為憲法保障訴訟權中的刑事被告防禦權,不能因互為同案之共同被告,而剝奪其詰問之權利,故共同被告的自白,不能直接當成其他共同被告有罪的證據,當然更不能是唯一證據。
這號解釋的主角就是司改會一直在救援的個案──徐自強。1995年,房地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並殺害。1995年9月25日警方在桃園逮捕嫌疑人黃春棋,黃春棋供稱有2名共犯徐自強、陳憶隆,9月28日警方宣佈破案,徐自強開始逃亡。在陳、黃2人一審判決死刑後,1996年6月24日,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投案,之後,徐自強一路被判處死刑,本案於2000年4月間定讞。但監察院卻提出調查報告,直指徐自強案中法院的粗率以及未盡調查之責,審理有違背法令;大法官也以本號解釋,再度說明了本案偵審程序的不當。
在辯護律師提出8次非常上訴聲請、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、大法官做成釋字第582號解釋後,徐自強案終於在2005年5月發回高院更審,在經過4年多的審理,更六審終於將在12月8日宣判,他被羈押的時間也已長達13年。這到底是個什麼樣的案子,讓一個被告早被判處死刑確定,法務部卻不敢執行?偵審過程中,他又受到什麼不公平的對待?
引自台灣法律網http://www.lawtw.com/article.phptemplate=article_content&area=free_browse&parent_path=,1,6,&job_id=155561&article_category_id=19&article_id=840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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