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團部落格要搬家囉~
新家的位址:http://cntkclaw.pixnet.net/blog
因為管理人是blogger的新手,
管理起來較不方便,
所以就選用熟悉的痞客邦囉~
基本上以後新的活動會在新家更新,
相簿的部份一樣用Picasa,
所以有偷偷在關注相片的大家可以不用換網址喔^^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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☆2010年濟南教會法律人團契第一次大聚會
當法律成為神話—關心徐自強案
—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 林永頌律師 義謙律師事務所 尤伯祥律師
☆ 共犯的自白能夠成為法官定罪的唯一依據嗎?
大法官解釋認為,徐自強只因同案被告指控其涉案,僅以同案被告之自白作為證據,未讓徐自強有詰問對方之機會,違反憲法所保障人民之權利。徐自強之同案被告需轉作證人,由徐自強方面來詰問、進行對質,所取得之證詞始具有證據力。
◇活動說明:
活動時間:2010/03/17(三) 18:30
活動地點:濟南基督長老教會S202教室 (台北市中山南路3號,捷運台北車站或台大醫院)
專人接送:捷運台大醫院站2號出口 18:15
◇報名方式:
1)E-MAIL報名:
法團信箱:cntkc.law@gmail.com (3/16截止)
(請填具姓名、電話、E-MAIL、學校/職業資訊及是否須接送、用餐)
2)電話報名:
濟南法團輔導 青年傳道 齡偉哥(0982-488-183)
本次活動主辦 台大法三 晨暘(0919-533-203)
濟南法團會長 台大法三 伊婷(0937-861-488)
Q徐自強案是什麼?
有關共同被告不利於己的陳述,是否得為其他共同被告罪行之證據,大法官釋字第582號解釋提到,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,為憲法保障訴訟權中的刑事被告防禦權,不能因互為同案之共同被告,而剝奪其詰問之權利,故共同被告的自白,不能直接當成其他共同被告有罪的證據,當然更不能是唯一證據。
這號解釋的主角就是司改會一直在救援的個案──徐自強。1995年,房地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並殺害。1995年9月25日警方在桃園逮捕嫌疑人黃春棋,黃春棋供稱有2名共犯徐自強、陳憶隆,9月28日警方宣佈破案,徐自強開始逃亡。在陳、黃2人一審判決死刑後,1996年6月24日,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投案,之後,徐自強一路被判處死刑,本案於2000年4月間定讞。但監察院卻提出調查報告,直指徐自強案中法院的粗率以及未盡調查之責,審理有違背法令;大法官也以本號解釋,再度說明了本案偵審程序的不當。
在辯護律師提出8次非常上訴聲請、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、大法官做成釋字第582號解釋後,徐自強案終於在2005年5月發回高院更審,在經過4年多的審理,更六審終於將在12月8日宣判,他被羈押的時間也已長達13年。這到底是個什麼樣的案子,讓一個被告早被判處死刑確定,法務部卻不敢執行?偵審過程中,他又受到什麼不公平的對待?
引自台灣法律網http://www.lawtw.com/article.phptemplate=article_content&area=free_browse&parent_path=,1,6,&job_id=155561&article_category_id=19&article_id=84050
(09年法團感恩片,謝謝辛苦的輔導和同工)
★2010新任法團會長伊婷,副會長勇佢~
很開心昨天能有機會和這麼多法律前輩齊聚,相信大家應該都有很實際而深刻的體會,其實生命中許多的挑戰,並不注重於單單一件事的成果過程就是意義,這件事讓我們可以跳脫許多不必要的框框和挾制!
(這裡只是簡單分享,之後的網誌blog: http://cntkc-law.blogspot.com會有勇佢的精彩專篇心得文,而活動的照片也會放在上面,大家可以循網誌的連結下載)
感謝各位核工的幫忙,我們明年的會長是氣質美女伊婷,而我們的副會長則是心思縝密的勇佢,請各位給他們祝福,如果方便的話,也請為他們的明年度活動規劃與籌備代禱。
★11/23(一)[雙贏僕人學--服事中自我與責任的平衡] (思豪哥專講)
現在人的生活集結了多重身份,除了自身的功課或事業,我們也很可能擔任許左許多之團體當中的宜份子或一員,時間也被各式各樣的活動切割,每天似乎都很忙碌而緊湊。
有沒有過一種經驗?感覺到自己好像為了某個職務,基於不知名的責任感,毫無保留地努力奉獻,但卻在當中感覺到枯竭乾涸?
有沒有過一種疲倦?當認真完成了一切之後,還是聽到他人的挑剔與抱怨,感覺到自己的付出好像充滿瑕疵?
為什麼不再是「越服事,越甘甜」?到底為什麼付出變成了責任,而不是熱忱?到底問題是什麼?
我們邀請思豪哥,為我們談談這件事的癥結點,重新塑造對服事的態度,並在當中找到起初,有幹勁衝勁的自己!
時間:11/23(一)19:00活動
本次有附免費點心,歡迎大家一起來地點:濟南教會 S202教室
★邱和順案關懷活動
(一)12/04 下午兩點半 法庭觀察活動
邱和順案,目前已經到更十一審囉!而目前司改會也非常關注這個案子,歡迎您有空的話,可以直接親臨法庭,感覺案件現在進行式的震撼,之後會再發佈司改會的詳細活動宣告,敬請注意囉
(二)寒假義工活動 人本三日行
目前邱和順的信件以及相關大量文字資料,需要義工在寒假時期幫整理、掃瞄,短短的幾天,可以讓這個案子的相關資料,讓更多人得以共見共聞唷!歡迎大家空出時間,一起來幫忙,逸民哥之後會再提供更詳細豐富的資訊。
★ 有任何建議、問題、想分享的心得
都歡迎回饋給我們知道唷!祝福各位生活順心喜樂★
★濟南教會法律人團契11月年終大聚會
消失的正義──關心陸正案
──義謙律師事務所 尤伯祥律師 人本基金會 蕭逸民先生
☆ 本案被告是殺人兇手?還是無辜的代宰羔羊?
本案是台灣司法史上羈押時間最長的未決案件(20年),包含邱和順等四名被告,仍未終局判決確定。另外,八名共犯都已分別被判十年至十六年不等徒刑定讞,但八名已定讞的被告是因為不堪長年訴訟之苦而放棄上訴,出獄後仍喊冤至今。
22年來,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死刑10次,最高法院卻撤銷死刑10次,二個法院之間的發生嚴重矛盾。
★濟南教會法律人團契10月迎新特別企劃
法律學習經驗談
東吳、台大法律優秀學長姐熱情分享
☆期中考在即,讓東吳台大書卷獎陪你唸書
學習法律至今 還是感到無法抓到竅門嗎?
總覺得讀書效率差 面對考試常束手無策嗎?
特請書卷獎學長姐來分享法律讀書及考試方法
且讓我們一起重新學習法律 並愛上法律
☆法律志工百百樣,服務實習學什麼?
學校和民間機構提供多種法律服務機會
究竟服務中所能看到的法律實務是什麼?
在機構中要如何好好把握難得的學習機會呢?
讓曾在法扶基金會、律師事務所的學長姊告訴你
◇活動說明:
活動時間:2009/10/19(一) 19:00分
活動地點:濟南基督長老教會S202教室
(台北市中山南路3號,捷運台北車站或台大醫院)
專人接送:捷運台大醫院站2號出口 18:45分
報名方式:
1)E-MAIL報名:
法團信箱:cntkc.law@gmail.com (10/17截止)
(請填具姓名、電話、E-MAIL、學校/職業資訊及是否須接送)
2)電話報名:
濟南法團輔導 青年傳道 齡偉哥(0982-488-183)
本次活動主辦 東吳法三 業翔(0953-615-151)
濟南法團會長 台大法三 晨暘(0919-533-203)
☆ 濟南法團部落格http://cntkc-law.blogspot.com/ ☆
★濟南教會法律人團契 常見QA
Q法律人團契的組成份子有誰?它的目標是什麼呢?
我們是一群主由關心法律的律師、大學生、團契輔導,等所組成的專業團契。
因接觸法律的歷程中,我們發現僅單單有專業的知識技術,並不足以滿足社會對法律人的期待!如果我們對自我價值,一直感到質疑困惑,或孤單挫折,生活中,一直欠缺相仿背景的前輩或弟兄姊妹,互相鼓勵,那麼,孤軍奮戰的我們,要用多少的個人力量,去完成夢想、實現正義或去改變司法的景況呢?
所以我們希望透過特別的團契聚集,採不一樣的定位取向,彼此相互學習愛並被愛、分享交換生活中學習心得,於這種種過程中慢慢受神的裝備及造就。更期待能夠從中探詢或檢視自己的命定,開始在這法律專業中做最好的服事。
Q法律人團契,會不會影響我原本的教會生活,或花很多時間呢?
不用擔心,法律人團契的聚會並不會取代您原本的教會生活喔!
因為法團聚會的主要時間會,將定在週間的晚上,一次活動時間約一個半到兩個小時,而頻率約一個月兩次。當月中,會有一次的小活動,及一次專業傳道帶領的查經活動。很期待能在這些聚會中,共同分享彼此生活近況,討論學習技巧或困境、更重要的是,彼此安慰守望!而法團的大型聚會,時間約為三個月一次,內容預定邀請基督徒法律人就生命歷程或重要的社會議題做分享,相信前輩的經驗,除了讓我們更能瞭解實務並關心社會外,對於我們自己的法律及信仰歷程,都會很具有很深遠的啟發性喔!
Q法律人團契,曾經做過什麼?帶領的輔導有誰呢?
法團曾經一起參觀法院、做法律電影欣賞、並舉辦有關死刑、愛滋、人口販運、身障者等社會議題專講,也曾就國考準備、時間規劃做分享,內容形式十分多元。當然,我們還有也多守護我們的輔導天使們!現任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會長、熱心公益的永頌律師及美麗溫淑的淑貞律師,一直是團契的專業法律輔導!而信仰的輔導們,則由十分幽默風趣、常被邀請分享的思豪傳道以及富有信心熱忱、擅長影音記錄的齡偉傳道共同組成。相信在這個不一樣的團契中,我們能更加在信仰價值上扎根,並形成、由神領頭主導的法律正向影響力